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疫情防控主體應對其收集和掌握的個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泄露、篡改和丟失。特別是在采集大量個人信息基礎上形成的臨床研究信息、疫苗研發信息等重要的疫情數據,由于涉及重大公共衛生安全,應當采取特殊的技術手段進行安全保護。
隔離仍有工作報酬
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如何解決監護問題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記者:疫情期間,有的監護人被隔離或者接受治療,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的監護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以下簡稱“法工委負責人”):這種情況下,有關單位應當履行臨時監護的職責。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記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法工委負責人:泄露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將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個人信息公之于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疫情防控主體應對其收集和掌握的個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泄露、篡改和丟失。特別是在采集大量個人信息基礎上形成的臨床研究信息、疫苗研發信息等重要的疫情數據,由于涉及重大公共衛生安全,應當采取特殊的技術手段進行安全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記者:在新冠肺炎暴發和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征調措施?如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工委負責人: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記者:新冠病毒肆虐下,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企業無法履行合同,引發違約,合同當事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法工委負責人:疫情防控措施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因此,在合同一方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合同相對方也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記者: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觸人員在隔離期間生活如何保障?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如何發放工作報酬?
法工委負責人: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中的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社部辦公廳2020年1月24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中也作出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記者:在被隔離期間,如果新冠肺炎患者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法工委負責人:新冠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的其他情形,在隔離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