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病情逐年惡化,狀告企業要求追加賠償,卻又在訴訟期間遇到公司注銷,工傷賠償由誰來“買單”?
屈某在一家深圳能源公司任職,該公司是香港某公司在內地設立的一家獨資子公司。2010年4月,屈某在工作時吸入三氯乙烯,后經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事發后,屈某所在的深圳能源公司幫其申請了工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社保部門根據屈某的參保情況,向其支付了治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等工傷保險待遇。
后來,屈某傷情不幸惡化,于2013年底被評定為六級傷殘。屈某便要求公司增加賠償,除了社?;鹬Ц兜墓kU待遇之外,還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近70萬元。
訴訟期間,深圳能源公司啟動了清算和注銷程序。公司“不存在”了,屈某與公司間的工傷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繼續?屈某的工傷賠償責任該由誰負責?
該案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雖然這家深圳能源公司在訴訟期間被注銷,但作為其唯一股東的香港某公司,在資產清算中承繼了219萬元資產,因此應當承擔深圳能源公司的工傷保險責任。但香港公司只需在其承繼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不需要額外拿出自身財產來支付。
明確了賠償責任主體,案件焦點落在了屈某主張的賠償數額標準上。按規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是勞動者個人工資的六成。而對于屈某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五到六級,可享受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的待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也就是說,條例規定傷殘津貼按月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然而,本案存在比較特殊的情況,雙方發生糾紛過程中,原來的用人單位被注銷。出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考慮,法官認為,判決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由此,深圳中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本案涉及的香港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屈某至退休之日止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差額16萬多元,以及精神撫慰金2萬元。至于屈某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請求,法院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屈某要求香港某公司支付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大灣區之聲)